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重症住院医疗“红十字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江宁区红十字会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宁红字〔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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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重症住院医疗
“红十字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校:
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重症住院医疗“红十字爱心互助金”项目自2002年2月正式实施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全区中小学生的积极参与下,共募集并兑付善款近1500万元(其中区政府补助127.8万元、区教育局补助125万元),先后救助患病学生4600余人次。该项目在培养学生互助共济的理念、减轻患病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12年被评为南京市首届社会公益示范项目,为推动和谐江宁的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疑难杂症的增多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上涨,加之区域内近几年来生源总数的下降,以及财务管理的严格规范等客观原因,造成了互助金支付远远大于收取的严重失衡,给互助金的兑付运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为了使“红十字爱心互助金”这个社会公益救助项目继续发挥其对中小学生“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的教育作用,保证对患重特大疾病学生的救助效果,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重症住院医疗“红十字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对原《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重症住院医疗“红十字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重症住院医疗“红十字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江宁区红十字会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抄报:区委、区政府,区委刘玲副书记、区政府陆蓉副区长
抄送:区财政局,区红十字会各常务理事
南京市江宁区红十字会
共印80份
附件:
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重症住院医疗
“红十字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生命和健康,积极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救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重症住院医疗“红十字爱心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旨在倡导“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依靠互助的力量,减轻重症住院的中小学生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重症住院医疗“红十字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负责互助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负责对互助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管委会主任由区红十字会会长担任,副主任3名,委员5至7名。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区红十字会秘书长兼任主任。办公室负责互助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支付”的原则对互助金申请进行审定。审定小组由管委会聘请医疗单位、医保中心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审定小组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办法
第五条 互助金参加对象:江宁区辖区内中小学、职业学校在籍在校学生。鼓励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
第六条 参加互助金者须每学期自愿缴纳互助金人民币5元。
第七条 各学校红十字会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互助金连同互助金参加者名册(电子文档)报至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集中统一专户储存,逾期不缴者不享受互助金。
第八条 互助金同时接纳区内外和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及热心人士的捐助。使用时尊重并保护捐助者的意愿。
第九条 参与互助金必须以学校整体加入,互助金不接受临时入学学生加入,学期中途转入本区学校的学生,需在下一学期办理加入互助金手续。学生在学期中途转到区外就读或借读之日起,不再享受互助金,学校同时给予办理退还互助金(5元)的手续。
第十条 凡享受互助金的,原则上仅限于南京市范围内的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特殊重症需到市外医院就医的,须有南京市范围内三甲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本互助金不予兑付。
第十一条 住院医疗费用指互助金享受者每次住院发生的诊疗费、医药费和床位费等。
第十二条 互助金的享受期限按学期计,自该学期开学之日零时起至下学期开学前一日24时止。跨学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纳入下一学期核报。
第十三条 互助金责任范围(一):以学期为单位,互助金参加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学平险”赔付之后,其余额从6001元起至50000元止。在互助金责任范围内,按下列标准分级计算兑付互助金。
级数 医疗费用级距 兑付比例
1 6001元至10000元 20%
2 10001元至15000元 30%
3 15001元至20000元 50%
4 20001元至30000元 75%
5 30001元至50000元 85%
其申报要求:一病一案,由其家长填写互助金申报表连同转院证明(可用复印件)、出院小结(可用复印件)、住院医疗费收据(“学平险”赔付之后的医疗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和住院结算清单(可用复印件)交所在学校红十字会。所在学校红十字会初审后签署意见(盖公章),由学校红十字会向区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区中小学生重症医疗互助金审定小组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集中两次审核。互助金参加者因故造成的伤害,又无第三方责任,适用本办法的,学校必须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含时间、地点、外伤原因与情况、证明人等)。各校红十字会务必于每年五月底之前和十一月底之前将有关材料报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便统一核报。
第十四条 互助金责任范围(二):以学期为单位,互助金参加者无“学平险”的赔付,其住院医疗费用从6001元起至50000元止。在互助金责任范围内,按下例标准分级计算兑付互助金。
级数 医疗费用级距 兑付比例
1 6001元至10000元 20%
2 10001元至15000元 30%
3 15001元至20000元 50%
4 20001元至30000元 75%
5 30001元至50000元 85%
其申报要求同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但转院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收据和住院结算清单均需要提供原件审验,收取复印件。但在学校送交申报表的同时,要出具该生没有参加“学平险”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否则,爱心互助金不予兑付。
第十五条 考虑到患某些重病学生又不需要住院的特殊情况,爱心互助金参加者的大病门诊医药费纳入互助金责任范围。
一、重病范围:1.系统性红斑狼疮;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3.尿毒症(透析);4.癌症(放疗、化疗);5.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的医疗。
二、互助金责任范围仍参照本办法中互助金责任范围(一)或(二)的相应条款执行,但门诊医药费每学期兑付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
第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互助金责任范围:
一、互助金参加者未在规定范围内的医院又没有转院证明的医疗费用;
二、互助金参加者要求医院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第三者造成互助金参加者的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互助金参加者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突发事故的紧急抢救费用;
六、互助金参加者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其医疗费用已由校方责任险按相关要求赔付的。
第十七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助金的,一律取消互助金享受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教委和卫生部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学校健康教育,防治结合,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第十九条 互助金由区红十字会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重症医疗“红
十字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施行。原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重症住院医疗“红十字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稿)即终止。
南京市江宁区红十字会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