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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从2007年3月1日起,酝酿已久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3月1日起,《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从本学期开始,我省中小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有了新的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裁决。

  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说,这个条例调整的对象除了中小学生,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也可以参照这个条例执行。

  条例突出“预防为主”,把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作为重点,明确家长、学校以及教育、公安、交通、卫生、国土、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10多个部门的职责做了具体规定。此外,针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上学放学的安全保护,接送学生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等社会关注的问题,都做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规范。考虑到军训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而目前还缺乏统一规范,因此规定教育部门应制定军训安全事故预防制度。

以往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困扰学校最大的难题是赔偿金的来源。对此,条例通过设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找到了一条解决的出路,消除学校的后顾之忧。据了解,全省近1100万中小学生都要强制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保险费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学校,都由政府买单。同时规定,当公办学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大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金额时,这个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从3月1日起,我省颁布的《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对此,教育专家表示,学校和家长在《条例》实施后,需“吃透”条例精神,这对于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将有很大的帮助。
  学生小玉(化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家长没有提前告知学校,体育老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小玉参加体育锻炼,诱发小玉的心脏病,引起讼诉。据市教育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3月1日后,这样的事情将不会出现。《条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明确规定九种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可免除责任。例如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清晰地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减少矛盾处理时的纠纷是《条例》出台的一大亮点。除此之外,《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从《条例》实施开始,所有的中小学生将会强制参加校园伤害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来支付,这将大大减轻学校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负担。
  一位校长告诉记者,《条例》清晰地明确了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这就可以缓解在事故发生后校方和家长之间的矛盾纠纷,让学校及时预防和处理好校园安全隐患。同时,学校还需对学生、家长就《条例》内容进行宣讲,让他们也能清楚地了解到《条例》的内容。而家长在《条例》颁布后,也需改变原先对校园安全事故处理的误区,明晰自己的责任,对学校无法承担的学生安全工作进行预防,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生被校外人打伤学校能否免责

  条例规定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增大了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范围。条例规定了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和条件,加大了对学生的保护,规定了两种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解读:条例明确了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而是管理、教育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例如,学校保安对外来人员进入学校不管不问,造成学生被校外人员打伤,如果校外人员无力赔偿学生损失,学校就要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学生的损失。同时,条例还规定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条例实际上增大了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范围。

  未告知特殊疾病学生发生意外家长担责

  条例规定监护人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要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如果监护人没有及时书面告知,那么因此发生的伤害由监护人自行承担。条例规定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解读: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预防保护职责范围。例如,学生黄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疾病,不适于剧烈体育运动,但监护人没有书面告知学校,在体育课时,体育老师要求学生进行1000米长跑,黄某跑不动要求休息没有得到老师允许,黄某勉强继续跑步结果疾病发作住院。对这种后果的发生,黄某的监护人就要自行承担责任,学校无责。

  军训受伤 校方难免责

  条例第十二到十八条规定了学校负有管理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生活等设施的责任。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解读:此外,条例专门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也就是说,今后学生在军训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可能承担责任。同时,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履行上述职责,学生因此发生了交通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相关部门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建立了校方强制责任险制度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解读:建立校方责任险制度,既有助于受伤害学生能及时受偿,又减轻了学校的风险,使学校能集中精力搞好教育教学工作,避免了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因校方无力赔偿,造成学生无法获得赔偿的尴尬局面。

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要及时上报

条例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二)由于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三)缓报、瞒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四)妨碍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鼓励学校办理校方责任险(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原则要求)
    条例明确了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以及学校无责任的情形。条例规定,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员工追偿。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有关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已先行赔付的,可以向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追偿。条例鼓励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
    处理事故不能影响正常教学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二)当事人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提起诉讼;(四)直接提起诉讼。
    受伤害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加伤害事故处理的其他人在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侮辱、殴打教职员工、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往往涉及到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问题。对此,公众看法不一。新的《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参与立法的有关专家认为,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家长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保护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是基于教育活动而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由此为事故预防与处理责任认定提供了基础。
    首次确立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生“出了事”,究竟谁负责?新修改的《条例(草案)》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兼公平责任原则。这也是我国民事法律中认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由此规定: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等。
   “学生出事、学校免责”有新说法
    为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原《条例(送审稿)》对学校作了10种情形的“免责”规定。公众对此争论最多。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立法的几个新的意向:对学校作了免责规定,其前提是学校无过错;学生自己选择交通工具或者徒步上学、放学、离校、返校“出了事”,学校可免责,但学校校车接送或者通过学校组织、安排的其他交通方式上下学的除外;在放学、放假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才能免责;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推定,学校开设的体育等课程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而且在硬件安全和制度管理上并无不当,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如何抓好《条例》贯彻?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我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点履行好8项职责。

    一是部署。全面部署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这里的“部署”工作具有一定的宏观性、抽象性,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做实、做细。如,要制订本地区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专人(专职部门)负责;要深入调研学校安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要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集中学习,举办专题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等。总之,和下面7项职责相比,“部署”是一项原则性的职责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积极作为。

    二是指导。指导各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校车使用管理制度、门卫保安制度、住宿学生生活管理制度、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应急制度、军训制度等。特别要强调的是,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导学校建立军训制度的同时,也要“以身作则”,制订本地区学生军训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

    三是协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多个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推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和公安、交通、卫生、文化、体育、环保、工商、质监、安监、城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和处理工作。

    四是检查。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期开学、放假前后的常规性检查,学校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抽查来推进学校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校舍、门卫、校车、消防、教育教学设备物品的安全问题等,特别重视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安全,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五是制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对处理结果不满而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侮辱、殴打学校教职工、学生,侵占、损毁学校设备设施、财产等。出现这类情况时,教育行政部门有义务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出警。

    六是处理。处理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重大伤害事故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到政府组织的联合调查组,直接参与事故的处理;二是对于学校有违反《条例》规定情形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例如给予警告、撤职、开除等。对于教职工严重违反《条例》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

    七是调解。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争议纠纷的一项优良传统,具有便捷、快速、高效、成本低、利于关系维持等优点,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愿望,在收到调解申请后,指派专人负责,邀请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但也要尊重当事人的诉权,防止久调不解。

    八是报告。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在接到学校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在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履行上述职责或履行不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乱作为”,有关人员难逃法律责任。因此,作为教育事业的主管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安全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构建和优化和谐教育环境,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发展。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析与应对措施

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导致学生致残甚至死亡,社会对此十分关注,因为学生伤害事故对中国广大独生子女家庭的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有多种,有的纯粹是意外事故,有的是学生个体健康原因,也有的是学校管理问题引起的。伤害事故的处理,牵涉学校相当多的精力,也是令广大教育工作者十分头痛的问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特别是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制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对发生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范围、承担方式都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广大教育工作者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对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这一社会敏感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必要的预防措施、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减少事故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引发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原因

1.学生日常管理问题。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者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是引发校园学生伤害事故重要原因之一。比如学校门卫、宿舍管理员管理不严,对外来人员不登记、不盘查,任由其出入;教师责任心不强,发现缺勤学生不过问,课堂管理混乱,特别是实训实习课,涉及用电安全、机械操作安全的,很容易引发危险;班主任对学生未到校或擅自离校未能及时处理;教师对学生打架等违纪违规行为不能及时教育处理;任课教师对后进学生漠不关心;学生生病、受伤不及时救治。这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师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有的甚至要负刑事责任。

2.学校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问题。学校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设施设备特别是体育设施有确保安全使用的义务。一些教职工对安全问题缺乏了解,对潜在的隐患没有预见,没有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有的学校由于资金缺乏,既不投入资金维护更新,也不及时拆除陈旧老化的设施设备;学校物品堆放随意、重物悬挂不当;有的学校把教学用房、操场或学生活动场地出租,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可燃物爆炸、有毒化学物质中毒、触电等危害后果。另外,一些体育课、课间活动没有防护措施,学生容易发生人身伤害。

3.教师教育方式方法问题。教师的教育方式方法不当引起的意外事故也比较多。有的教师教育方式方法简单粗暴,对犯了错误的学生,动不动就赶出教室,学生是否回家也不闻不问,更谈不上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帮教、心理辅导;有的教师对学生施以体罚或变相体罚,体罚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可能会导致学生自残或自杀,情节严重的涉及违法犯罪。体罚违背教育规律,也严重危害学生的健康成长。另外对一些存在特殊体质或生理疾病的学生关心了解不够,比如:先天性心脏病、有精神病史或精神病处于潜伏期、其他特异体质(无汗腺)等,如果学生和家长未告知学校,学校又未掌握情况,很有可能引发危险。另一方面,由于学生思想负担过重,失败体验过多,家长期望过高,外部评价过低,人际交往关系紧张,异性交往与性心理问题、理想信念与社会丑恶现象反差巨大等原因,导致许多学生存在各种心理问题与障碍。这些学生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引导,在外界诱因作用下会导致一时想不开,自求解脱,造成家庭悲剧,或产生强烈的暴力倾向,导致激情犯罪。

二、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分析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十二种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第七条及相关条款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分担、赔偿范围和数额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权威性和实践性。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以上规定,再作四点解读:1.学校的义务。《解释》明确规定了学校的法定义务范围只有三项:教育、管理、保护。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没有监护关系。家长往往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出了问题学校理所应当要负全部责任。学校与学生有无监护关系对学校的责任承担有很大的差异,因为监护人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如果学校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即使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方面没有过错,学校仍然要承担责任,这显然对学校来说是不公平的。在民法上,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一说也没有法律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2.学校的责任形式。《解释》规定了学校的责任形式为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学校与学生没有监护关系,自然不承担无过错责任。3.学校责任范围。学校责任范围也是与过错程度相当。在有第三人侵权时,原则上由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侵权第三人不能赔偿或不能全额赔偿的,如果学校有过错,在侵权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与连带责任有着很大的差别。4.适用对象。仅适用未成年学生,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学生是有完全民事行为,原则上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预防和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对策

1. 以生为本,加强培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一是加强师资队伍的培训,使广大教育工作者了解新形势的要求,学校管理工作才能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广大教师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教师要学习和运用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要学习一些心理学知识,开拓眼界,了解教育方面的最新信息和成果,加以消化和吸收。要充分认识我们教育所处的环境和服务对象,努力提高自身教育理论修养,使德育工作视野更开阔,更能够驾驭复杂情况的应变和处理能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尤其要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把班主任作为班级管理的核心力量来抓。要科学而严格地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建立完善激励制度,实现班主任队伍的整体优化。二是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赋予学生更多的关注和关心。学校应该成为汲取知识、追求真理的殿堂,成为有良好纪律和充满好学上进之风的高尚场所。广大教师应该将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要真正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教师要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孩子来爱护:班主任要掌握班级中每个孩子的信息。从新生开始,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个性爱好,以便有针对性地实施个体的预防措施。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时时关心学生生活;任课教师要刻意培养学生的学习力。进入职业学校的学生在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上存在着种种缺陷。职业学校的教师要花大力气培养学生的良好的行为;教育工作者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指导。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未来社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教师要善于与学生沟通交流,了解学生的心理想法,进行心灵互动,要注意发展学生竞争精神、自尊心、表达能力、自信心、适应能力、自立精神,对学生不能有思维定势,更不能歧视。通过潜移默化的影响,将管理者的心愿和目标转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

2.立足防范,加强巡视,建立安全督导制度。学校要制定各项安全保护制度,并切实贯彻落实,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比如:要给学生购买人身伤害保险、学校责任保险;要加强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要加强学生课间、业余活动的管理,责任到人。教育行政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帮助学校发现安全隐患,提高学校防范能力。要重点检查学生校内活动的常规管理以及重大活动的组织,要检查学校是否制定安全预案,周密设计活动计划,切实落实各项交通安全措施。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学生在校外、休息日、假期能主动地自我约束。通过适当的渠道也要对家长进行宣传,使家长重视、配合和支持此项工作。

3.发生事故,及时救治,积极主动进行沟通和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有时防不胜防,发生事故后,要及时送受害人到医院治疗,及时报告家长,要关心学生的医治情况。及时合理的处理可以避免造成新的冲突,扩大事态。学校应当主动与家长协商处理意见,尽可能做到客观公正,可以请律师代表学校进行调解。学校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对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可能赔偿的数额要有数。适当时候可以求助公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请求他们调解。发生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真正通过诉讼解决的还比较少。一方面,学校考虑社会的影响而愿意做出妥协和让步。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一些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不承担责任的,家长通过诉讼往往增加诉讼成本而得不到期望的赔偿数额。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即使学校存在过错,法院也只是让学校填平受害人的损失,而不能满足家长从中获取巨额赔偿的愿望。问题是不管学校有无责任,在目前教育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如果学校做出超过自己承受能力的赔偿,损害的是其他在校生的利益。

独生子女是家庭的灵魂,发生伤害后,受害人或亲属只有得到较大数额的赔偿或补偿,才能安抚受伤的心灵,平复社会矛盾。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要继续完善立法,将有关问题一并做出详细规定。同时,建议保险业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将学生意外伤害的保险金赔偿数额作大幅度调整,将学校可能发生的赔付风险通过保险这一方式摊薄。当然,保险赔付只能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不能免除学校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们只有通过严密的措施、严格的管理和人性化的教育才能使学生伤害事故不再发生,我们的工作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