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的说明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4/6/15 0:00:00阅读数:2119作者:AdminJN004
关于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的说明与建议
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江宁组发〔2008〕31号)和江宁区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的要求,就做好2012年度党费收缴工作,局党工委下发了相关通知,要求各基层党组织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好党费收缴工作。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鉴于教育系统实行绩效工资后,津补贴统一由区财政统一核算,其核算的党费标准远高于本区域内公务员及其他事业单位党员标准的现状,为积极有效做好教育系统党员党费收缴工作,在与区委组织部组织科协调沟通后,现根据组织部建议并参照市内其他教育系统党员党费收缴办法,对局党工委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员党费收缴标准拟参照本区公务员的党费标准执行,建议收缴标准如下:
一、在职在岗党员(根据教师技术职称统一标准,具体收缴标准见下表)
专业技术职称 |
每月党费收缴标准 |
正高及以上 |
50元 |
中高(含小中高) |
40元 |
中一(含小高) |
30元 |
中二、小一及以下职称(含职工) |
20元 |
二、离退休党员的党费收缴标准(参照离退休干部标准),建议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每月交纳党费25元,5000元以上的每月交纳党费35元。
备注:如公务员党费标准提高再做相应调整。
区教育局党工委办公室
二〇一4年六月二十九日
- 上一篇:关于教师党员在学校中作用发挥的研究
- 下一篇:美丽的雪域 圣洁的党性